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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招调员工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说明
2010-7-23 8:39:00
 

一、基本概念

(一)调工、招工、分居调工、分居招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

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和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夫妻一方属特区内户籍(龙岗、宝安区夫妻分居条件为夫妻一方属龙岗、宝安户籍),另一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分居调工办理。

夫妻一方属特区内户籍(龙岗、宝安区夫妻分居条件为夫妻一方属龙岗、宝安户籍),另一方在深圳市外未就业、无工作关系的人员,按分居招工办理。

(二)支柱产业

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

(三)优势传统产业

具体是指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六大优势传统产业。

(四)大型商场

具体是指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上,年销售额1.5亿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二、用人单位调档、审档

(一)我市用人单位决定从市外招调员工后,向拟招调员工所在地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深圳市招调员工联系函》(具体式样见本手册附表),对拟招调员工进行商调和调档。《深圳市招调员工联系函》不需深圳市劳动保障(区劳动)部门加盖公章。

(二)从“深圳市劳动保障网”下载或从本手册复印《深圳市招工登记表》(表二1)或《深圳市调工登记表》(表二2)。

属招工的,下载或复印《深圳市招工登记表》(表二1),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政府)办理审核签章手续;属调工的,下载或复印《深圳市调工登记表》(表二2),由调出单位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三)办完签章手续后,有关资料连同档案一并发回我市用人单位。

 

三、夫妻分居计分办法

符合夫妻分居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申报人员信息后,按其分居计分的情况择优进行信息预审。夫妻分居人员计分办法如下:

(一)分居时间

每分居1个月计2分(计算分居时间的最后截止月份统一为200812月)。

(二)拟招调者本人学历

大专以上8分,中等职业学校(中专、中技、职高)6分,高中4分。

(三)拟招调者本人技术等级及职称

助理级职称10分,中级技术等级8分,员级职称5分,初级技术等级5分。

其中,中级技术等级包括以下情形:

1、持外地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综合水平测试合格的;

2、持全国统考或广东省统考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3、获得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类两个模块合格证书均为中级或一个为高级、另一个为中级的。

 

四、政策性安置

用人单位仅招调属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可凭本单位2007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深圳市发改局、侨办、军转办等相关部门审核的属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文件、证明办理立户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文件的名单申报录入个人信息,劳动保障部门对此类人员下达专项指标。

 

五、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的送审要求

(一)《深圳市招工审查表》(表一1)或《深圳市调工审查表》(表一2

1、此表应从深圳市招调员工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贴上大一寸免冠照片,否则无效。属招工,生成《深圳市招工审查表》(表一1),属调工的,生成《深圳市调工审查表》(表一2)。

2、拟招调员工应当在本人承诺处签名。无签名,表无效。

3、招调单位应当在此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4、如招调单位无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章处可为空白。

(二)《深圳市招工登记表》(表二1)或《深圳市调工登记表》(表二2

此表可从“深圳市劳动保障网”下载或从本手册复印。属招工的,下载或复印《深圳市招工登记表》(表二1),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办理审核签章手续;属调工的,下载或复印《深圳市调工登记表》(表二2),由调出单位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三)拟招调员工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1、学历证书应当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结业证书、学业证书、肄业证书无效。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的,还需审查学籍档案)。

2、高中毕业证书已遗失的,可提供由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具体样式见本手册附表)。窗口收原件。

3、学籍档案(中专及以上学历)遗失的,应当由毕业学校开具证明并附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档案复印件。窗口收原件。

4、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供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5、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学历进行发函核实并提供《关于核实高级技工学校学历的复函》(具体式样见本手册附表)。窗口收原件。

6、拟招调员工有学位的,应当同时提供学位证书和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四)拟招调员工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1、拟招调员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提供考试、评审认定证书原件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级页的复印件。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2、拟招调员工持有广东省外评审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应当提供深圳市人事局职称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验证证明。窗口收原件。

(五)拟招调员工的职业资格证书

拟招调员工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供证书原件以及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的复印件。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但在招调工网上申报系统中有成绩的,可不用提供。

(六)拟招调员工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七)户口本和身份证

1、应当提供本人、配偶、小孩的户口本原件(有首页)和身份证原件送审(小孩如无身份证,可不用提供)。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2、如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在提供集体户中该人户口页复印件(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的同时,应当提供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具体样式见本手册附表)。窗口收原件。

3、如果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说明同一个人为何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且将其所有户籍资料统一为一个身份证号。窗口收原件。

(八)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卡

1、拟招调员工应当提供与招调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第一页和最后一页的复印件。窗口审原件,留复印件。政策中未做要求的可不提供。

2、拟招调员工应当提供本人劳动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窗口审原件,留复印件。

(九)在校中学生证明

1、随迁子女如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提供《在校中学生证明》。

2、随迁子女在深圳上学的,此证明可由在深圳就读的学校开具。

3、《在校中学生证明》可以在深圳劳动保障网下载,也可在本手册复印(具体式样见本手册附表)。窗口收原件。

(十)婚姻证明

1、未婚者提供《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表三)作为未婚证明,此表可下载或本手册复印。窗口收原件。

2、初婚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和证书照片页和姓名页的复印件。审原件,窗口收复印件。

3、离婚者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审原件。窗口收复印件。

4、再婚者、复婚者提供《结婚证》和原离婚的相关材料。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5、丧偶者提供公安部门丧偶证明材料。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计划生育证明

1、提供《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表三)。窗口收原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深圳市拟入户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窗口收原件:

1)生育一个子女(怀孕一个子女)的;

2)有二个子女,属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3)只收养一个子女未生育的。

3、生育二个子女的,应当由深圳市拟招调单位所在区人口计生局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窗口收原件。

4、审核过程中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二)失业人员证明

1、属招工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人员证》。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2、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取消失业人员证的办理,也可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证明。窗口收原件。

(十三)配偶方的学历证书

与第3项的要求相同,但不需提供学籍档案。

 

(十四)配偶方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与第456项的要求相同。

(十五)招工或调工(干)通知书

1、此项仅要求属夫妻分居招调的人员提供。

2、应当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十六)其他材料

1、拟招调员工属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个体经营者的,应当提供《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等能够证明招调人员经济身份的相关材料。窗口收原件。

2、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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